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司法机构实施拘留措施者,并未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故而并不产生正式的“案底”记录。
所谓的“刑事案底”,乃是指经由法院审理认定,对被扣押罪犯、被告进行定性定罪,以及包含该罪犯或被告的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事实、起诉审判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多个要素所记录的详细文档资料。
须注意,这里的界定仅限于正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涉及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非刑事范畴的处罚形式。
就刑事诉讼过程而言,拘留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的必要手段之一,主要针对的是非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值得强调的是,拘留本身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它仅仅是侦查程序的一项暂时性强制措施,目的在于搜集证据和固定证据,以便进一步展开调查和审理工作。
因此,即使被实施了刑事拘留,也不能视为有罪留下案底。
只有当罪犯被法院判处有罪后,才能被纳入刑事案底管理系统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