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环境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面时间及次数是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
而对于那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的律师在执行辩护职责时所需的时间和频次也必须得到看守所的充分保证。
然而,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情节严重的贿赂犯罪案件,在其进入侦查阶段后,若辩护律师想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需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批准方可进行。
对于所有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律师与被拘留者之间的会见将不再受任何限制;
至于具体的会面次数则应视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以及辩护工作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