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行为人若实施了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则应处予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被
处罚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倘若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
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而当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甚至可能被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因此,如果
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银行经过数次催缴仍未得到偿还,那么银行有权
提起民事诉讼。
若
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更有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