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受害者的固定收入
误工时间时,通常依据其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确定;
然而若受伤害程度严重且需要长时间治疗,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受害者被确认为残疾之前的最后一天。
因此,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当受害者因伤害而仅需住院或在家休息但尚未定为残疾人的情况下,误工时间根据
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医生开出的休养期来确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日为止。
第二种情况是,若受害者因伤害严重需要住院并已被定为残疾人,那么误工时间则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直至定为残疾人的前一天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