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因信用卡欠款而未按照还款约定履行义务,若经过法律裁定确认为【恶意透支】,并且涉及金额较大的话,银行有权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针对此类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应被视为【恶意透支】。
具体来讲,持卡人只要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既定的卡片信用额度或者逾期期限范畴进行透支消费,而且在发卡行实施过至少两次的追缴费用之后,历经三个月以上仍然没有进行还款处理的,即可被判定为【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这种【恶意透支】已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