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共有五种法定形式,分别是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
口头遗嘱。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在签署时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则指出,遗嘱人有权撤销或更改其先前所立下的遗嘱。
在遗嘱生效之后,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其遗嘱内容相违背的
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条款的撤销。
若遗嘱人曾多次立下遗嘱,且各份遗嘱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那么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
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
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
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