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违法行为,则会被隶属的人力资源与社会安全管理部门公之于众,必要情况下还可能会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方式,面向媒体进
行权威性的公开揭露,以期确切落实相关
法规的监管机制;
而倘若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严重或已然引发了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那么有关部门自然也会对该用人单位以及其法定
代表人、
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涉及到
直接责任的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中,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对其在政府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私募融资贷款、市场准入权利、税收减免待遇、评优评先资格、交通出行便利等诸多方面都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状,则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安全管理部门加以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