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会形成所谓的"
案底"。
此处所提及的"案底"泛指经过
司法程序严格审判,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犯、被告人员的个人
身份信息、具体
犯罪情节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笔录和裁决结果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档案资料。
刑事领域中的
拘留主要是由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
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侦缉工作时,在处理某些法定的紧急情形时,对那些
现行犯或者涉嫌重大犯罪的人员采用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制裁范畴,仅属侦查环节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此并不涉及到所谓的"案底"。
只有当
犯罪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后,才会保留相应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