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并不能对抗永久
居住权。
永久居住权,即居住权人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对他人拥有的不动产(包括全部或部分以及附随建筑物)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
从本质上讲,它属于一项具有用益性质的
物权。
在此期间内,居住权人可以根据其已登记的居住权,对抗不动产的原始所有者——房主的所有权,即便房主决定将该不动产进行二次销售,由于该居住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居住权人仍然有权继续享有对该不动产的居住权,并且这种权益也能够对抗新购买该不动产的买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