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同时,如果是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购置的房产却没有将配偶列明为房产所有者,这种情况仍然被视为是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
然而,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双方必须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合理的结果,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由相关法律部门来裁决最终的归属权。
但是,假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任何一方的父母通过资助他们的孩子购买不动产,并且将这笔款项的所有权登记在赠与者子女的名义下面,那么这类不动产通常会被视作是赠与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