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任职培训过程中,便意味着已经构建了
劳动关系的基础。
作为劳动主体,
劳动者拥有接受职业技术领域培训的法定权益。
然而,职前培训不仅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雇主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培训作为企业劳动力资源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构成完整招聘流程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自从员工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那一刻起,就被确认为缔结了劳动关系。
因此,从各方面考虑,我们有充足理由将在职培训视作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且必要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