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具有获得胜诉的可能性。
然而,究竟能否取得胜利,则取决于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其是否与选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构有关联。
所谓行政诉讼,它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某种行政行为而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将该行政机关以被告的身份列为被告人,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