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对于任何存在如下情况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将依法予以惩治。
首先,若金额不足,犯罪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并处以罚金,其罚金金额高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
其次,若恶意程度较高或情节较为严重,犯罪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该罚金还需上浮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
最后,如果犯罪者所涉及的恶意程度极其恶劣,情节极为严重,将被判处近乎无期徒刑或判处终身监禁,并且仍需承担高额罚金(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或财产被没收的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