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通过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请求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同样地,如果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内向用人单位进行书面通知,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具体的法定理由和程序:
首先,如有特殊情况,如疾病或受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负载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其他内部工作职位时,用人单位则必须事先向该劳动者发送书面通知,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告知本人,或者,考虑到实际情况,还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份的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表现出明显的不胜任性,无论是在培训方面还是在工作岗位调整方面都没有得到提升的话,此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提前向该劳动者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又如,当关键的劳动合同设定条件突然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履行困难,若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仍然无法就更改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那么,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提前向该劳动者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