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妇双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搜集到的所有财务,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归属某一方的财产之外,其余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
对于这些
共同财产,夫妇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力。
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有一方私自与婚外异性建立情感联系,甚至将共同储蓄等
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该第三者,这种行径就是擅自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另一方对这些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
而
婚外情的第三者接受这些财物,并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因此可以理解为不当利益的获取,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中的受害方有权根据其对这些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向婚外第三者主张行使不当得利
诉讼权,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进而得以
追讨回被转移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