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那些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循监狱管理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具有深刻忏悔并努力改变自身行为的罪犯,或因有坚定服从法律和自我反省的良好态度而获得显著成效或贡献的罪犯,可以予以适当减刑处理。
然而,若能在狱中展现出重大的立功表现,则应立即予以减刑。
此外,任何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都必须至少达到其原判刑期的一半,同时,针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多只允许给予一年六个月的减刑空间。《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