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拍摄的合同仅作为辅助证明材料,其本身并不能单独构成完整的合同文本,仍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够认定为有效,例如具明确示合同履行情况的票据等。
因此,若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合同真实的存在且相对方当事人业已明确认同,那么手机所拍摄的合同便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即便是满足了上述前提条件,合同要想被确认为合法有效,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合同签订的各方当事人均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条款所表达出的意愿必须清晰明确且不违背法律中关于强制性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3.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侵犯及损害到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
然而,实践中在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法院往往要求出示原版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在此背景之下,对仅凭手机摄影合同作为证据主张权益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将其视为证据力度较轻或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