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工伤事故,不一定必须通过伤残鉴定进行认定。
通常情况下,若受害人为工伤者在接受治疗之后,其身体状况并没有达到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则无需进行伤残鉴定。
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经过医疗救治使得其病情趋于稳定但仍然存在肢体残疾或影响到劳动强度的现象时,依据法律规定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主要基于对劳动者的劳动力受损程度以及日常生活的自理能力进行等级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