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在共同事务中所产生的负债,一律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并予以清偿。
其次,同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位配偶单独对外承担了债务,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债务也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并予以清偿。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曾就财产归属问题达成过协议,并且债权人对此协议知情的话,那么这笔债务便可视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