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
指定辩护制度而言,委托辩护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委托辩护的
适用范围较之指定辩护更为宽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指定辩护只限于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而此类特殊情形在总体
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少。
故此,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反观委托辩护,其适用范畴并不受任何限制,相当广泛多元。
其次,针对指定辩护之适用阶段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指定辩护仅适用于案件审理环节,此时
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后期。
而委托辩护则自刑事案件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起便可实施,由此可见,委托辩护对于刑事诉讼过程的介入要远早于指定辩护。
再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委托辩护的法律资格比指定辩护更具开放性。
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执业律师身份的人士才能被人
民法院指派为被告人的
辩护人,然而,依法能够接受委托成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不限于执业律师,还包括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