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务必交由具备国家级司法机关认可资质的专业科技人才负责执行,并非人人皆能胜任。
其具体施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曲严谨之法力求各类电子证据的平安提取与收集;
第二,投入无情之责任心,细致入微地认真寻找相关的蛛丝马迹,全方位且公正无私地进行证据调查和获取;
第三,善于运用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各方力量进行通力合作取证;
最后,借助现代科学尖端技术,悉心做好相关证据的妥善稳定保存及防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