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游客在滑雪场地内遭遇不幸,若此情况的发生源于滑雪场未能履行其所签订的合约中所规定的保障义务且负有责任时,该滑雪场将必须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反之,若确认与滑雪场无关导致事故的发生,滑雪场便无需负责。
其次,倘若事故缘于第三方人员的不当行为,则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这名第三方人员承担;
而滑雪场的经营商或管理人员若未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职责,亦会因此担负起相对应程度的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