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控诉、举报及主动投案的书面资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尽快进行细致审核。
在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并需要追求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予以立案。
但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则必须向相关当事人(如受害者或报案人)提供明确的书面通知,阐明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