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舍去养子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之后,如果被收养人尚未成年,那么他或她将有资格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来自亲生父母的财产。
然而,当被收养者已经成年时,收养关系的解除意味着成年子女必须与他们的亲生父母商定是否要恢复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成年子女才能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生父生母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