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夫妇间偶发性的争吵和冲突并不等同于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如果是长期频繁的争吵甚至演变成互相施暴的严重状况,无疑将被视为家庭暴力事件。
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应尊重法律条文,正视其婚姻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离婚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公开持续保持性关系,或者恶意施行家庭暴力行为、对配偶及其家属实施虐待或遗弃等严重过错行为时,法庭有权判定二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