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来说,同等顺位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保持平等。
然而针对那些生活处境艰难并身患残疾的继承人,在处理他们的财产分配问题时,必须要采取特别的措施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照顾。
一个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大赡养责任或已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份额。
倘若有能力且具备条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妥善抚养的人,但却未履行相应职责,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我们应对其进行适度的财产分配调整,甚至可能避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