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士的离婚事宜,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应给予他们更广泛、深入和协调的协助与支持;
其次,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可依据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的结果进行确认,若协商过程中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则须由法院根据诸多考量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以确定最终抚养权归属。
再者,针对残疾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即在离婚诉讼阶段,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共有财产分配问题,如未能形成有效协议,则交由法院通过审理判决形式予以裁决。
同时,法律明文规定,夫妻离婚之时,倘若其中一方因经济困难导致生活境况堪忧,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程序中,应适度加大对残疾人一方权益的保障力度。
在此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理应对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涉及到具体援助手段及方法,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约定,如双方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依职权判决。
至于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应当完全归属于该人所有,除非当事人双方提前作出其他特别约定并经过法院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