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婚前购
买房产并约定由男方承担
偿还贷款责任的情况下,
离婚后女方是否仍应继续履行贷款义务这一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该房产是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得并且仅登记了男方为所有者的情况,那么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际,两人可协商决定将
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如此一来,女方便无需承担相应的
还贷责任。
其次,若该房产是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且
产权登记上显示是两位所有者的名字,在此种情况下,女方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还贷的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