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抵押担保的范围问题,实际上牵涉到
抵押关系建立后,若
债务人未来未能按时偿还
债务,那么作为
债权人,您有权追究
抵押权并在哪个范畴内优先得到补偿这一课题。
该项问题被视为抵押效力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
至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我们通常会将其包含在以下各项之中:
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对应的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用抵押权的相关费用。
如果在
抵押合同中有另外的独特约定,自然应该依从约定。
然而,当
抵押物登记记录的内容与其约定内容之间存在冲突时,通常会依据登记所载信息为准。
因为抵押权属于约定
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所以抵押担保的具体范畴通常应当根据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所作的商定为准。
例如,如果抵押合同已经明确申明抵押担保的范围只限于主债权,并不涵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或者,仅仅涵盖了其中的某一项或若干项,那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一旦发现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的现象,在处理抵押物所获得的收益中,债权人只能依照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畴享有优先权利,不可擅自逾越协议约定的优先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