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产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具体长短需结合实际案情进行考量,其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倘若在离婚完成之后才察觉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等行为而引发争议,则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期为自得知被侵犯权益之日起计算,总共三年。
其次,若当事人因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异议而提起诉讼的,则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最后,假设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并未就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事后又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和分配的话,上述情况将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