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本质上乃是一种侵害人身权及尊严权的
违法行为,理所应当地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这种欺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追责环节,主要牵涉到了以下三类主体:
即实施欺凌行为的个体、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以及相关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
具体来说,对于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的加害者,他们必须独自承担起法律惩罚的重任。
倘若施暴者已经达到了
刑法所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存在严重的
暴力倾向,那么他们的主观恶意或者过失,均可视为构成了
犯罪行为。
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时,情况则变得较为错综复杂。
因为未成年人的行为,无论故意还是疏忽,都不能被视为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反而是应将其归咎于他们父母或
监护人的监管不严。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千1百808条的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起
侵权责任。
但若监护人已尽全力履行了
监护职责,则其侵权责任可得到适当减轻。
当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产生了损害伤害后,适用的
赔偿机制为:
由加害人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来赔付赔偿款;
若仍存在偿付不足的情形,剩余部分则由监护人予以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