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卖双方
当事人无缘由地均未能行使货物的接收权,卖方则有权选择采取提存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定,在
债权人毫无正当理由地保持拒绝对货物的接收或者萦绕在债权人身上的疑云重重甚至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导致卖方不能按期交付特定商品从而无法顺利履行既定负债,此时卖方便得以将该特定商品提存。
据此,在类似买收方当事人毫不知情但仍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有资格依法行事把涉案物件提出保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
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