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缔结合法有效婚姻之日起至
解除婚姻关系之日止这个时间段内所获得的全部财产,皆属于他们的
共同财产,由这对夫妻共同拥有和支配。
但夫妻双方也有权就这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若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人单独持有、双方共享或部分归各自所有、另一部分由双方共享,都是被法律认可且允许的。
而对于这些共同财产,每一位夫妻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