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为确保养父母得到妥善照顾,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
若经由养父母
抚养成年并毕业工作的养子女,对于那些因
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可靠经济收入而生活困难的养父母,应当承担起相应的
赡养责任,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若养子女因为虐待或抛弃养父母等严重不当行为,而导致双方的收养关系破裂,那么,权益受到侵害的养父母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养子女补偿他们在整个
收养期间所支付的所有
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