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应当对于
共有财产实施暂时性的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公开向其他共有人通告关于查证与控制状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能确保他们有效知晓的方式。
(二)接下来,需明确
被执行人生前在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
若涉及到共有财产份额,则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如果有相关记录的,则以登记的数据为准;
若无记录但存在书面协议的,则根据协议内容来确定;
如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约定,便依据各自的
出资额度加以确定;
若无法精确推断出出资额度,可视为平均分配。
(三)最后,制定详细的分割及估值计划,并
强制执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估值工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