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公司股东在行使其身为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过程中違背诚信,故意躲避
债务负担,从而对公司
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则他们将被要求对
公司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这一严肃的法律后果。
然而,关于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则在实践中有一项重要的规定那就是“一案一否定”。
具体来说,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所做出的判定仅仅针对该案件的各当事方具有既判力,并未自动适用于同一家公司涉及的其他
诉讼程序之中。
但是,这一已經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出的滥用行为可以做得为后续有关案件的证明标准而被直接予以采用。《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
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