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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病史是否能直接判决离婚

当我们探讨是否应当判定为离婚时,对于那些婚前故意向对方隐瞒精神疾病历史的案件而言,如果该精神疾病在婚后长期无法治愈,或者在婚前已经预知伴侣可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并且仍然决定与之结婚的情况,以及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长期未能治愈的情况,都应视为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裂,进而导致另一方提出坚决的离婚请求,即便经过调解机制也无济于事,此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宣判离婚给与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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