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是否应当判定为
离婚时,对于那些婚前故意向对方隐瞒精神疾
病历史的案件而言,如果该精神疾病在婚后长期无法治愈,或者在婚前已经预知伴侣可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并且仍然决定与之
结婚的情况,以及配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长期未能治愈的情况,都应视为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裂,进而导致另一方提出坚决的离婚请求,即便经过调解机制也无济于事,此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宣
判离婚给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