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依法可就各自独立负担的
债务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该等约定仅对彼此具有拘束力,对于
债权人而言,并不具有抗辩效力。
在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中,倘若债权人向其中任意一方向其主张债权,夫妇二人均应共同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即便在一方先行履行债务之后,仍有权依据婚内约定向对方进行追索。
若债权人在融通资金时已知晓
债务人和其配偶间存在
婚内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且仍选择将款项借予债务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为非
共同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实债权人清楚了解夫妻之间的上述协议内容,那他们便无需承担偿还之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