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从事威胁网络安全行为,且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程度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其主要措施包括:
收缴
违法所得、给予
当事人五日以下
拘留、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若该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则处以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同时还须缴纳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那些有单位背景的当事人,只要他们从事了同样的威胁网络安全行为,公安机关也将行使上述权力:
收缴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罚款,同时亦应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
处罚。《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
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