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离婚诉讼,其中一方拒绝同意协议离婚之决定,那么法院往往首先选择进行调解。
然而,若经过调解之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毫无恢复和好之可能性,法院将会做出批准离婚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并未得到离婚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可以在判决公布后的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
在以往的案例中,曾经出现过夫妻之间由于一方的坚决反对而导致另一方无法顺利启动离婚诉讼的情况。
依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夫妻任何一方希望离婚时,都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在收到这类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依然无法解决矛盾,且夫妻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破裂程度,不再有恢复和谐的可能,则法院将做出批准离婚的判决。
需要额外强调的是,只有在因感情和意见不合而开始分居长达了足足两年的时间这个特殊条件下,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合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