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实行的审判制度以两级终审为主导。
当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心存不满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了上诉或抗诉请求时,其二审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启动相应的第二次审判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二审法院做出了最终审判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判决必然是立即生效的决定。
在各种不同的案例中,都会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和处理方式:
1.维持原判:
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先前作出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都持肯定态度,同时量刑方面处理得当,并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上诉或抗诉理由的话,那么其就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就原判提起的所有上诉及抗诉请求,从而维持原判。
2.改判:
倘若二审法院发现尽管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却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方面存在偏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它应予以改判。
另外,如果二审法院觉得一审判决中有部分事实尚不够清晰明确,经过深入调查之后能够认清事实真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作出改判。
3.发回重审:
对于那些事实情况较为复杂,尚无机理解释清楚的案件,二审法院通常会采取撤销原判决并重新审判的措施,即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