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程
承包负责人在雇用
劳动者进行工作期间发生
意外伤害,则其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同时,被挂靠的相关企业亦须共同分担连带
赔偿责仼。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
责任人可能面临发包方要求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受到
人身伤害的受益者来说,由于他们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为必须停滞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其赔偿范围应涵盖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补助费、营养补充等所有项目。
因此,我们可以说,
赔偿义务人有责任全额赔偿这些损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