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
代理合同所潜藏的法律风险,双方需明确约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事项。
在受托人执行委托事务期间,如因与自身无直接关联的原因而遭受
经济损失,则有权向委托人提出
赔偿要求。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有义务预先支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之合理费用。
若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其垫付费用应由委托人予以偿还,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
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
赔偿损失。
第九百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