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原本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重新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此背景之下,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条件,增加了以下几项具体标准:
(1)若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且被他人用于从事犯罪活动,则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2)对于各项个人信息的知晓程度也被纳入到判断情节轻重的因素之中,例如,当您明知或者应当知晓他人正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将相关信息出售或提供给对方,这种情况同样判定为“情节严重”。
(3)如果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累计达到了至少50条,那么将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4)同时,如果您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综合性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了至少500条,那么这个行为也同样会被视作“情节严重”。
(5)然而,对于那些数量未达到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汇总后总数达标的情况,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6)此外,如果您从中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了人民币5000元,该行为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7)若是在履行自身职责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却将这些信息转售或者提供给了其他人,并且数量或者数额上达到了第三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那么这一行为同样会被视作“情节严重”。
(8)如果您曾经由于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而后再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也会被判定为“情节严重”。
(9)最后,对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情节严重的案例,也应被视为严肃处理的对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