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追尾事故属于后方车辆负担全部责任,然而每种状况都需要分别进行详细分析,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必须由交警部门出具正式的事故责任鉴定书作为赔偿责任的首要依据。
接下来,根据交警队所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来确定各自应该分担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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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后车撞击正在向前行驶中的前车时,将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在此案例中,后车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若事故发生于夜晚,并且前车未按照规定配备尾灯,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若是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规范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及设立警示标志,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前车需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
(四)倘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依据规定已经开启了危险警报闪光灯,同时布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那么在后续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中,后车就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五)若前车存在超长现象,且未按照规定布置足够清晰的警示标志,由此引发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在本案中,前车仍需担当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仍需为事故负主要责任;
(六)倘若事故系由前车倒车或者溜车碰撞后车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