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离婚后对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明确规定,抚养费用的确定标准如下:
若被抚养者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比如每月工资、奖金等,那么对方就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在诸如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中,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在800至2000元之间。
如果要负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用,支付比率可以酌情提高,但是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那些收入水平较高的人士来讲,尽管依据此比例计算的金额已经超出了实际抚养费用的倍数,然而在没有特殊状况发生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用一般不应超过3000元。
反观对于那些经济实力上稍显不足的人士,他们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可能会低于比例算出的数额。
若是因为拥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因素,可以不按上述的比例而是采用更低的幅度来判定制裁,如此一来便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们的合法权益;
反之,要是财产相对较少或者连财产都没有的话,就需要综合考虑抚养者的支付能力,从而可能低于上述的幅度进行判定制裁,以此确保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得到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