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达到
轻伤二级标准的伤害行为并不会被评价为
伤残级别的情况。
轻伤二级评估是由专业的法医所提供的
证据支持,其主要用于协助厘清侵害者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范围。
然而,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以及造成这一损害后果的伤残级别认定之间并无明确的直接关联性。
根据规范要求,伤残级别鉴定应当建立在原发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得到彻底治疗或者临床治疗效果保持相对稳定之后进行。
也就是说,
伤情鉴定所关注的仅限于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伤残级别评定的作用在于确定
民事赔偿事宜或在依据
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时附带的
民事责任范围。
因此,轻伤二级的评估仅仅是对伤害情况的判定,要最终确认是否具备某种具体的伤残级别,需要经过具有公信力的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和审核。
这样的过程通常可以由寻求帮助的
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代为操作申请,而对于伤害鉴定的具体事项,往往是由依法设立的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专门鉴定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