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备受
家庭冷暴力之困扰,
当事人可依法律寻求
离婚途径。
于此过程中,双方既可达成为
协议离婚,亦可选择通过
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所谓“家庭冷暴力”,即指在夫妻之间产生纷争之际,一方表现得冷漠无情并对另一方毫不关注,甚至将言语沟通降至最低程度,行止甚或敷衍了事地满足伴侣需求,对于家务劳动则极尽怠惰与敷衍之事等不正规
暴力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