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自发且自愿的前提下,将一定数量之财产及物品赠予彼此,如此行为具有完整的赠与法律效力;
即便感情关系终结后,一般而言,赠送者也不得向受赠人追讨这些赠与品。
2.若有一方在此段恋爱关系中为即将到来的婚礼做出了较大的经济投入,购买了衣物、珠宝等饰品给另一方;
那么在恋情结束之后,双方可以友好协商,适当偿还部分实物财产,或者适时地对该部分财物作出合理的折抵和退还款项。
3.如果女方或其家庭未能表现出真诚的意愿,是出于某种动机而与男方建立恋人关系,并借此机会向男方索求众多财物;
对于这类情况,如果难以终结时,可以寻求协议折抵并返还金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可能会借婚姻的名义向对方索要过高的财礼,同时其行为手段残忍且恶劣,如果此类事件发生,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