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诉讼的子女抚养权之争,您可以从哪些角度出发来获取相关证据以论证您更适合抚养孩子?以下是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需要具备关于当事人各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能力。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职业性质、工作环境、经济收入水平、居住地点以及教育背景和个人修养等方面。
通过详细对比分析这些信息,找出其中的优势所在,从而为己方争取有利地位。
其次,对于当事人双方父母亲的基本条件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在大部分情况下,孩子的日常照顾者并非直接指向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尤其是对于年幼学生,他们往往由祖辈负责照看。
因此,了解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同时充分倾听长期陪伴孩子的祖父母的意见及其健康状况,此项因素往往能够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针对孩子当前生活环境的相关证据也需要收集整理。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均衡对待子女的健康发展是首要准则。
如若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但一方所处住址离学校较近或者生活社区更为成熟,那么该方自然可能拥有更多的优势获得孩子抚养权。
因此,对于此类证据的收集也不容忽视。
再者,更彰显重要性的是收集孩子自身的意愿和感受信息。
法院在最终作出是否授予直接抚养权之前,时常会极其重视八岁及以上孩子的看法并将其记入档案存档。
因此,无论是在婚变发生前还是在这个过程中,都务必告诉孩子您内心的真实想法,争取让他愿意服从你的安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